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

新白色恐怖?還是烏魯木齊一場?

今年五月下旬離台探親,隔日我小妹回台參加台大藥學系同學會,不意就兩次接到署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「分局長方仰寧」寄來一張註明案由為「恐嚇公眾罪」,要求我須依「應到時日」去該分局報到並應詢之通知書。



小妹並不清楚台灣統治當局警政署偵查通知書送達之相關法規,只因關心兄長而即代為拆閱,後來知悉我可能被統治當局加以刑罪提送檢察署辦理,她整個暑假迄今都一直為我擔心,因為先父曾於1947年二二八大屠殺期間被中國國民政府特務在深夜,當著先祖母、先母和家人面前就強押走了。


一整個夏季,我在海外努力回想過去一段時間,這詐騙統治集團憑據甚麼事由或蒐集那些證據可以將我入罪。說真的,我很難想像我這個人有何能力竟可以"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財產之事恐嚇公眾呢?

後來,在八月下旬,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寄來一張"未經檢察官和書記官簽名或蓋章",就送到我戶籍地址的傳票要我出庭應訊了。當我在國外閱覽這張應屬明顯「無效」之刑事傳票之照相影本時,本想只當作是一份詐騙集團寄錯對象的郵件,但我後來還是利用比較不花錢的Skype撥打那張傳票上標註的電話,去查詢真偽。


現在,先容我直接跳到九月中旬回國後接續發生之情事:我回國之後,即打電話到台北地檢署說我已回國,請檢察署另寄合法"有效"之開庭傳票。那接電話的書記官告訴我:霜股檢察官已做成「不起訴處分」裁決,並寄出裁決書了,她說是以平信寄出,可能會慢些。只是直到今日,我還在等候這張裁決書,而前日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的賴偵查佐親口告訴我,他會辦理這案件,是依據行政院環保署行文之要求而啟動偵查的。他還說:中正第一分局後來曾請環保署移送警局偵查這案件所需之錄音證物,只是至今環保署都未曾提供那要以「恐嚇公眾罪」辦我的錄音證物。




註:依據台灣統治當局頒布其刑法第151條有關「恐嚇公眾罪」之規定,「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財產之事恐嚇公眾,致生危害於公安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